您好,欢迎来一对一服务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咨询电话:400-008-1115
合同“公证金” 让业务员心生疑窦
http://www.otoworld.cn 2010年5月26日 14:12:04

“公证金”让业务员心生疑窦
【字号 大 中 小】  2010年01月21日 14:14:38   来源: 城市商报  sz.xinhuanet.com

    受还未完全退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目前苏州的一些中小型外贸公司接单还有一些困难。近日,一个自称是外商的中国代理,主动为苏州市一家外贸公司送来了大额定单,条件相当诱人。不过,在双方商谈合作细节时,这个代理提出了一个“小”条件。而正是这个小条件,让经手此事的业务员王芹心生疑窦。于是,她联系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

    飞来大额定单

    王芹是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下称甲公司)的外销员。受持续一年多的金融危机影响,甲公司业务情况目前不是很好,勉强维持。近日,一家自称是外商的中国代理 (下称乙代理),向甲公司询问是否可以按照外商的要求定做产品,并寄来了图样和材料。王芹很快联系了苏州当地的一家生产厂家,按照要求制作了样品,并寄给了乙代理。隔了一段时间,乙代理表示外商对样品很满意,同意与王芹所在公司进行合作,合同总金额为80万美金,如果第一次双方履约顺利,今年将长期合作,并且金额还会大幅增加。几天后,乙代理主动将自己的资料以及外商的相关资料传真到了甲公司。双方开始正式商谈合同细节。

    附加条件:“公证金”

    在商谈合同细节时,乙代理提出,合同正式签订后,外商就会依约将5万美金作为订金汇到甲公司账上。不过,依照该外商的“惯例”,凡是首次合作的,双方签订的合同需要办理公证,甲公司需按合同金额的 1%(人民币约 5万多元),将“公证金”付到乙代理账上。具体公证事宜,乙代理会去安排。乙代理指出,之所以要付 “公证金”,是因为外商是首次和甲公司合作,担心双方合作中出现问题,所以要对合同进行公证,以消除后顾之忧。在乙代理将公证事务办妥后,外商会依约汇出定金。

    乙代理提出这个条件后,王芹开始犯了难,一方面现在公司急需定单,另一方面乙代理的条件表面合情合理,但总让人觉得有些不对劲。王芹考虑再三,在向公司领导详细汇报情况后,又联系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在法律上是否有“公证金”一说。

    当心遭遇陷阱

    在仔细听了王芹的叙述后,值班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上并没有“公证金”一说。经济合同的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合同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公证。合同即便公证,公证员一般也不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往往只对合同签字这一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这样的公证,对合同当事人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实际意义。其实,合同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约定详尽的违约责任,来达到对合同双方履约进行约束的目的,根本无需经过公证这一环节。因此,这个乙代理存在“诈骗”嫌疑,请王芹和甲公司小心防范。

    值班律师又提醒王芹,即使要对合同进行公证,双方完全可以一起到苏州市的公证机关或者乙代理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在办完公证手续后由甲公司支付公证费即可。如果乙代理拒绝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公证,而是要甲公司汇钱给乙代理,然后由乙代理找所谓的国际认可的外贸公证中介机构办理(一般都称在中国香港),那就更值得警惕了。(刘勇 管有明)
 
责任编辑: 钱芳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本站证实,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如果损害到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