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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管理知识之劳动合同
http://www.otoworld.cn 2012年1月16日 9:52:07

2011年企业管理知识之劳动合同
2011-10-19 9:3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1年企业管理知识:劳动合同。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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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从属性。

  (2)劳动合同是任意性与强制性的结合。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核心,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落脚点。

  (三)《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注意,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民主程序和公开程序。

  (五)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代表及雇主代表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六)工会的职能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同一性,因此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狭义的劳动合同变更仅仅指内容变更。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是指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即时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包括即时解雇、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即时解雇是在劳动者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事先通知即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雇是指在非因劳动者个人过错导致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破产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大规模解雇劳动者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解除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与劳动合同解除是因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消灭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法律事实,而非意思表示。

  (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支付情形原则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存在例外情形。

  2.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或企业方面的代表之间以决定劳动合同的基础条款及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为主要目的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1)合同目的的基准性。

  (2)合同主体的“集体”性。

  (3)合同内容的普适性。

  (4)合同效力的扩张性。

  (二)集体合同的种类

  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职业性集体合同;以合同内容为标准,可将集体合同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订立要经济产生平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求、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首席代表签字以及报送审查和公布等程序。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六、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一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因而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单位仍然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

  七、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I)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短。

  (2)合同形式自由。

  (3)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规定

  (I)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劳动合同

  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劳动者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和处罚等监督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会监督,劳动者个人监督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监督。

  (二)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支付违约金。

  (2)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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